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智策管家
文章/宋薇
一、基本案情胖虎与不二雄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约定乙方(胖虎)在法务文员岗位工作;约定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二雄有限公司未向胖虎支付 2024年6月1日至 2024年7月8日期间的工资 3898.91元。胖虎于 2024年7月5日向不二雄有限公司送达《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和个人职业规划”为由提出离职。胖虎实际工作至2024年7月8日。胖虎在职期间,不二雄有限公司未为胖虎缴纳 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裁判结果1、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智策管家,不二雄有限公司向胖虎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的工资 3898.91元。
2、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不二雄有限公司向胖虎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4000 元。
展开剩余70%3、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二雄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政策为胖虎缴纳 2024年3月至 2024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不二雄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部分,胖虎承担个人部分,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4、驳回胖虎的其他仲裁请求智策管家。
三、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胖虎在2024年3月6日入职时系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劳动者资格,且胖虎在职期间遵循其不二雄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所安排工作,不二雄有限公司按月向胖虎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不二雄有限公司亦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胖虎与不二雄有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不二雄有限公司认可其未向胖虎支付 2024 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的工资3898.91 元,故胖虎请求不二雄有限公司支付前述期间的工资,于法不悖,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试用期约定3个月,其约定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不二雄有限公司应按照前述规定向胖虎支付赔偿金,故胖虎请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胖虎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丧假的情形,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胖虎请求不二雄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31日丧假期间的工资,证据不足,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不二雄有限公司未为胖虎缴纳2024年3月至 2024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故胖虎请求不二雄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于法有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智策管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不二雄有限公司未为胖虎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但胖虎并未以此为由提出离职。根据胖虎于 2024年7月5日向不二雄有限公司送达的《辞职报告》中记载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和个人职业规划”,该离职原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二雄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胖虎请求不二雄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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